Saturday, November 15, 2008

台 灣 金 權 政 治 未 結 束

九 一 一 後 , 布 殊 總 統 為 了 反 恐 , 推 動 制 訂 《 國 際 反 洗 錢 公 約 》 , 責 令 各 國 銀 行 調 查 來 路 不 明 的 款 , 卻 意 外 逮 到 兩 頭 大 魚 。 一 條 是 好 嫖 妓 的 紐 約 州 長 斯 皮 策 。 要 不 是 銀 行 的 反 洗 錢 監 控 措 施 , 沒 人 會 發 現 這 位 檢 察 官 出 身 、 雷 厲 風 行 禁 娼 法 令 的 州 長 是 個 偽 君 子 。 今 年 初 , 另 一 條 落 網 大 魚 是 台 灣 總 統 陳 水 扁 。 要 不 是 他 的 洗 錢 活 動 意 外 曝 光 , 調 查 國 務 機 要 費 案 的 台 灣 偵 查 人 員 , 不 可 能 在 短 時 間 把 貪 款 的 來 龍 去 脈 理 出 一 個 頭 緒 。

清 廉 形 象 盡 毀
現 在 , 陳 水 扁 被 法 院 羈 押 , 受 到 重 創 的 是 民 進 黨 。 從 黨 外 運 動 開 始 , 經 過 三 十 多 年 的 努 力 , 才 瓦 解 了 國 民 黨 黨 國 體 制 的 獨 裁 統 治 , 民 進 黨 能 夠 在 二 ○ ○ ○ 年 完 成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, 仰 仗 的 就 是 清 廉 形 象 。 然 而 , 執 政 八 年 , 清 廉 形 象 已 因 第 一 家 庭 和 行 政 團 隊 的 貪 腐 , 一 掃 而 空 。 絕 對 權 力 造 成 絕 對 腐 化 , 但 在 這 麼 短 的 時 間 腐 化 得 如 此 徹 底 , 卻 是 令 人 吃 驚 的 。 尤 其 是 當 事 人 的 總 統 , 從 洗 錢 曝 光 之 初 的 懺 悔 道 歉 , 變 為 滙 款 海 外 是 為 了 革 命 建 國 , 華 僑 是 革 命 之 母 等 一 派 胡 言 。 繼 而 又 指 控 司 法 迫 害 、 政 治 迫 害 。 臨 到 特 偵 組 上 門 還 自 封 為 國 共 兩 黨 的 「 頭 號 戰 犯 」 、 馬 英 九 為 平 息 中 南 海 怒 氣 的 「 祭 品 」 , 且 要 「 一 人 扛 起 歷 史 十 字 架 」 , 這 些 說 詞 真 令 人 啼 笑 皆 非 。 民 進 黨 有 了 陳 水 扁 , 還 需 要 敵 人 嗎 ? 台 北 地 院 擔 心 挺 扁 的 民 眾 前 往 抗 議 , 還 部 署 了 大 批 警 力 , 結 果 發 現 擔 牌 抗 議 的 不 滿 百 人 。 民 進 黨 領 導 人 似 乎 也 為 這 一 波 鬧 劇 的 落 幕 鬆 了 一 口 氣 。 陳 水 扁 涉 及 的 詐 領 公 款 、 貪 污 收 賄 、 跨 國 洗 錢 等 弊 案 , 法 院 須 依 照 「 無 罪 推 定 」 的 前 提 來 審 訊 , 根 據 具 體 的 證 據 和 污 點 證 人 的 證 詞 , 來 證 明 陳 水 扁 確 實 觸 犯 了 中 華 民 國 的 《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》 與 刑 法 。 所 以 , 儘 管 民 眾 希 望 加 快 審 訊 進 度 , 馬 政 府 則 強 調 行 政 機 關 不 干 預 司 法 程 序 。 這 對 民 進 黨 來 說 , 反 而 有 慢 刀 凌 遲 的 效 果 。 這 種 焦 慮 也 顯 示 在 日 前 抗 議 陳 雲 林 訪 台 的 示 威 行 動 上 。 將 來 真 相 大 白 後 , 挺 扁 的 民 眾 也 許 會 有 吃 了 一 嘴 蒼 蠅 的 感 覺 。 台 灣 的 金 權 政 治 不 會 因 陳 水 扁 被 羈 押 而 結 束 。 民 進 黨 有 貪 腐 醜 聞 並 不 表 示 國 民 黨 取 得 的 黨 產 就 是 正 當 的 。 馬 英 九 當 年 以 黨 主 席 身 份 所 作 的 黨 產 報 告 , 根 本 是 避 重 就 輕 。 立 法 院 關 於 「 政 黨 不 當 取 得 財 產 條 例 」 的 議 案 , 也 因 國 民 黨 立 委 的 抵 制 而 無 法 通 過 。 國 民 黨 立 委 如 今 得 意 忘 形 , 但 可 別 忘 了 , 十 多 年 前 , 「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」 實 施 兩 年 後 抽 查 時 , 百 分 之 九 十 三 的 公 職 人 員 未 誠 實 申 報 , 當 時 的 行 政 院 長 連 戰 也 名 列 其 中 。

金 錢 利 益 至 上
今 年 八 月 , 國 民 黨 挾 立 院 四 分 之 三 席 次 之 眾 , 本 可 輕 易 通 過 「 陽 光 法 案 」 , 確 立 公 職 人 員 的 「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」 , 這 是 從 制 度 上 防 貪 腐 的 重 要 步 驟 。 然 而 , 法 案 卻 在 兩 黨 立 委 有 默 契 的 聯 手 抵 制 下 , 被 無 限 期 擱 置 。 這 也 說 明 民 主 政 治 在 金 權 面 前 的 軟 弱 無 力 。 司 法 獨 立 固 然 值 得 台 灣 引 以 為 傲 , 令 海 峽 對 岸 望 塵 莫 及 , 但 「 陽 光 法 案 」 無 法 通 過 , 卻 是 台 灣 政 治 的 一 大 污 點 。

殷 惠 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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